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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me 法律

監護人可以把財產賣給自己?律師揭監護宣告爭議

by 台灣中央傳媒
2026 年 8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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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新聞|記者魏思霖/高雄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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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《詐欺女王》裡,女主角是法院指派的職業監護人。她鎖定沒有子女、名下有房有存款的獨居長輩,找配合的醫師開出診斷,向法院聲請監護,再把人送進安養機構、切斷對外聯絡,接著把房子與存款一件一件變現。最讓觀眾發毛的不是她多壞,而是這整套流程,每一步都走在法院的程序裡。

觀眾看完最常問的一句話是:在台灣,監護人真的可以把受監護人的房子,賣給自己嗎?

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家事與監護宣告案件 — 張奕晨律師把整套監護宣告流程講清楚。

2
不論有償無償一律不得受讓

法院的答案很硬:不管有償無償,一律不行

民法第1102條只有短短一句話: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。

張奕晨律師(家事律師)說明,這條是要防止有管理財產權限的監護人,透過自己代理把財產搬到自己名下。一個人同時站在買方跟賣方,買的希望便宜、賣的希望貴,法律乾脆一刀切。

有多硬?檢索司法院裁判系統,與這條有關的21件聲請許可案件,法院全部駁回。

而且駁回跟監護人的動機沒有任何關係。這些案子裡,有人說要籌措養護療治費用,有人說先過到自己名下才方便向銀行貸款付照護費,有人甚至說是為了防止長輩的房子被不法人士挪用。台中、高雄都有法院直接寫明:不論聲請目的為何、不論有償無償,依民法第1102條均不得受讓。

其中一件在台中,兒子擔任母親的監護人,主張買下後媽媽照樣住在裡面,貸款拿去付照護費,而且其他兄弟姊妹都同意了,法院仍然駁回。張奕晨(家事律師)點出關鍵:這條保護的是受監護人本人,不是其他繼承人的期待利益,繼承人全體點頭,法律上也不會因此排除適用。

(延伸閱讀:大老婆條款上路後,買保險真的能省遺產稅嗎?稅務律師拆解節稅4大關鍵)

連配偶、其他子女出面買,法院也擋

有人會想,那不要寫我的名字,寫我太太的名字呢?

高雄一件裁定就是這個劇本:兒子擔任母親的監護人,聲請許可把母親的不動產賣給自己的太太。法院類推適用第1102條駁回,並指出其他子女只同意讓與給監護人本人,附的條件還是由監護人單獨扶養母親,對受監護人並不有利。

台南另一件,母親擔任兒子的監護人,想把兒子的持分賣給其他子女,法院同樣類推適用駁回,並直言這個安排徒增家族紛爭。

3
法院看的是,這筆真正的受益人是誰

張奕晨(高雄家事律師)提醒,換個人頭並過不了關,法院看的是這筆交易背後真正的受益人是誰。

買方最痛的一課:付了1700萬,房子還是拿不到

比起監護人買不成,更多人踩到的是另一個地雷——沒有經過法院許可的交易,直接無效。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,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,非經法院許可,不生效力。

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件民事判決,值得每個買房的人看一次:4名兄弟姊妹因繼承公同共有一棟不動產,其中一人已受監護宣告,由擔任監護人的姐姐代理簽名,4人一起把房子以4000萬元賣給買方。買方付了1700萬元價金,後來才發現對方遲遲不辦過戶——因為代理受監護人簽約的那部分,從頭到尾沒有向法院聲請許可。

買方主張,另外3人的潛在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,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,應可一併處分。

法院沒有採納。理由是,這份買賣契約是全體公同共有人就整棟房子所為的單一法律行為,沒辦法切成有效的一半跟無效的一半;既然缺了受監護宣告那位的有效同意,就不符合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同意的要求,對全體公同共有人都無效,土地法的多數決也不能準用。買方請求移轉房屋與違約金,全部落空。

4
沒有法律的許可,監護人代理的處分不生效力

張奕晨(高雄家事律師)特別提醒兩件事。第一,這裡的處分不是只有過戶那一刻,簽買賣契約的當下就要有法院許可。第二,買房時發現共有人裡有受監護宣告之人,務必先要求提出法院的許可裁定,別信先簽約再去補的說法。

那監護人墊的錢、付出的辛苦,怎麼算?

5
雖金額進受監護人帳戶,監護人也可請求法院法院酌定預付金額

不得受讓,不等於監護人只能做白工。張奕晨律師(高雄律師)說明,執行監護職務的必要費用本來就由受監護人的財產負擔,自掏腰包代墊的部分可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;監護人的辛勞,也能依民法第1104條請求法院酌定報酬。

真的需要把不動產變現支付照護費時,正確路徑是聲請法院許可、賣給第三人,價金存進受監護人名下專戶專款專用,而不是先過戶到自己名下再想辦法。

《詐欺女王》在台灣真正的破口,不在買賣,在誰當監護人

電影後半段那些變賣財產的手法,在台灣這一關過不去。真正要小心的是前半段——誰去聲請、誰被選為監護人。

依法可以聲請監護宣告的,除了配偶、4親等內的親屬,還包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。對沒有結婚、沒有子女的長輩來說,這代表誰先出手、誰就掌握先機。

而這不只是電影情節。台灣版的地面師詐騙集團,已經抓到地政士甚至公務人員參與,有的專門鎖定獨居老人的房地產。加上台灣進入超高齡社會,這個缺口只會愈來愈大。

意定監護:趁還清楚的時候,自己先把監護人選好

6
趁清醒時自己先選好監護人,契約須經過公證才成立,但;仍不能「自己賣給自己」

民法增訂了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:趁意思能力還健全時,先跟信任的人簽一份監護契約,約定將來萬一受監護宣告,由他擔任監護人,處理生活、護養療治與財產管理。

第一,監護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,公證時本人與受任人都要在場,公證後七日內由公證人書面通知法院;契約要等到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。

第二,法院為監護宣告時,如果已有意定監護契約,原則上應以契約指定的人為監護人,只有在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時,法院才會另外依職權選定。這正是防止監護權被外人拿走最有效的一道門。

第三,受任人可以不只一人。

最容易被誤會的一條:契約寫了也不能賣給自己

民法第1113條之9規定,意定監護契約如果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1101條第2項、第3項限制,從其約定。換句話說,本人可以事先在契約裡授權,讓監護人將來處分不動產時不必再一件一件聲請法院許可。

但立法者並沒有讓意定監護契約排除第1102條。張律師直言,就算契約白紙黑字寫明同意受任人買下自己的房子,現行法下仍然過不了不得受讓那一關。

(延伸閱讀:大老婆條款上路後,買保險真的能省遺產稅嗎?稅務律師拆解節稅4大關鍵)

【張奕晨律師】簡介

學歷:

高雄中學

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

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

現職及經歷:

和府法律事務所 — 律師
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— 律師

矯正署高雄監獄 — 外聘講師

【監護宣告與意定監護契約推薦 — 張奕晨律師】

電話:0919-703-760

LINE ID:@520zebse

官網:https://lawyer33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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