墨新聞|記者魏思霖/高雄報導

高雄離婚律師拆解剩餘財產分配:她說對了一半,關鍵在無償兩個字
一則Google評論,讓陳幸妤與趙建銘的婚姻狀態意外曝光。8月14日她再度補充留言,提到店面贈與給趙建銘、貸款卻留在自己名下,並提醒大家: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,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,請大家別跟她犯一樣的錯,會錯到想殺死自己。

本報專訪長期承辦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張奕晨律師,拆解這句被大量轉傳的話,究竟對了多少。
(同一則評論的另一個戰場,延伸閱讀:爆料算誹謗嗎?專家曝爆料代價)

先搞懂:剩餘財產分配不是把財產對半分
很多人以為離婚就是財產一人一半,張奕晨(離婚律師)說,這是離婚財產分配上最普遍的誤解。
結婚時如果沒有另外用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,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。婚姻關係消滅時,雙方各自把婚後財產扣掉婚後債務,剩下的才叫剩餘財產;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,可以向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差額的一半。
舉例來說,離婚登記那天先生的剩餘財產8000萬、太太2000萬,差額6000萬,太太能請求的是3000萬,而不是先生全部財產的一半。
婚前財產不用分,但它生出來的錢要分
第二個常見誤解,是把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混為一談。依民法第1017條,結婚前就有的房子、存款屬於婚前財產,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;婚後取得的才要分,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,法律直接推定為婚後財產。
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轉折: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,例如租金、利息,法律視為婚後財產,一樣要分。最高法院甚至進一步認為,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,在婚姻中生出來的孳息,也應該比照處理。
反過來說,實務判決則指出,婚前那間房子本身增值的部分,屬於價值變化而不是孳息,不能列入分配。張奕晨(離婚律師)提醒,房子漲了不用分、房子租出來的錢要分,這條界線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實務攻防裡經常被漏掉。

陳幸妤說對了一半
民法第1030條之1: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、慰撫金,不列入分配。爭議就在,夫妻互相之間的贈與,算不算這裡講的其他無償取得?
張奕晨(高雄離婚律師)指出,學說上長年有兩派。一派認為,夫妻間的贈與通常是對方在婚姻裡付出與貢獻換來的代價,本質上是有償所得,這一款應該只適用於第三人對夫妻一方的贈與;另一派則認為,夫妻送東西的動機五花八門,生日、結婚紀念日的禮物也很常見,一律當成有償並不妥當,仍應回到但書、不列入計算。
法院怎麼判?多數判決認為夫妻之間的贈與不列入計算。「所以她講的方向沒有錯,房子一旦以贈與名義過戶到配偶名下,在多數判決裡確實會被排除在分配之外。」張律師說,但這不是唯一答案,它是個案認定,不會自動成立。
留下贈與背後理由的痕跡,結果可能完全不同
有一個很實用的區分:如果夫妻之間移轉財產另有其他目的,例如暫時代墊款項、相互借貸,或者作為扶養義務、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方式,就應該評價為有償取得,仍然要列入剩餘財產計算。
法院曾經判決:保費雖然是配偶繳的,但保單價值準備金實際上是另一方在婚姻中操持家務的貢獻所換來,與一般無償取得的情形不同,應該計入婚後財產。
想撤銷贈與?通姦除罪化之後,這條路幾乎斷了
不少人的第一反應是:那我把贈與撤銷掉不就好了。
張奕晨(離婚家事律師)說,民法第408條規定,贈與物的權利還沒移轉之前才能撤銷;已經完成移轉登記的不動產,這一條用不上。第416條雖然允許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、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時撤銷贈與,但2020年通姦罪違憲失效之後,外遇已經不是刑事案件,想拿配偶外遇去撤銷幾年前的贈與,實務上幾乎走不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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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正該花力氣的地方,在離婚協議書上
張奕晨律師點出四個最常被漏掉的重點。
第一,計算基準日。協議離婚原則上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那天為準,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。日期差一天,數字可能差很多。
第二,拋棄條款。實務上的協議離婚,通常會同時把財產分配一次處理完,並明確約定雙方是否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沒寫,等於替未來留了一個引信。
第三,時效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道有差額起算兩年,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算最長五年,過了就沒了。
第四,對方離婚前的脫產。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,夫妻之一方為了減少他方的分配,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,可以追加計算、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,必要時還能向惡意受讓的第三人請求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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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戶那天沒有人會痛,痛的是離婚那天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,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,土地增值稅也可以申請不課徵。過戶當下幾乎沒有稅務成本,正因為便宜,很多人在婚姻順利的時候簽得很快,為了節稅、為了貸款好過。
「這些理由在當下都成立,問題是沒有人算過婚姻結束那天的版本。」張奕晨律師表示。
【張奕晨律師】簡介
學歷:
高雄中學
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
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
現職及經歷:
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— 家事離婚律師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— 律師
矯正署高雄監獄 — 外聘講師
【高雄離婚律師推薦—張奕晨律師】
電話:0919-703-760
LINE ID:@520zebse
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: 陳幸妤6000萬店面贈趙建銘:送出去的房,離婚為何要不回來?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