墨新聞|記者魏思霖/高雄報導

「我知道那樣做違法,我只是想知道,萬一被抓到,我會怎樣。」
長期承辦離婚與家事案件的張奕晨律師說,這是他在會談室裡最常聽到的一句話,問的人多半很冷靜。當事人不是不知道裝追蹤器、翻拍配偶的手機是不對的,他們想知道的是代價。與其叫他不可以這樣做,不如把代價講清楚讓他自己算。
張奕晨分享以下4件今年宣判的真實判決。

一、把GPS裝在配偶車上——有期徒刑2月(易科罰金6萬元)
丈夫把GPS追蹤器裝在妻子自小客車的方向盤下方,定位資料直接傳到手機,妻子送保養廠時被師傅發現。他在警詢說是怕車子失竊,到了法院又改口說太太常接送小孩、怕臨時有狀況。判決點出兩件事:說法前後不一;真要知道對方在哪,打通電話就好。判有期徒刑2月,追蹤器沒收。
二、翻拍配偶忘記登出的電腦版LINE——拘役30日(易科罰金3萬元),手機沒收
妻子發現丈夫離開座位時,兩人共用的電腦上LINE沒登出、視窗還開著,於是從113年2月到4月陸續瀏覽,用手機翻拍他與律師、朋友和群組的對話。辯護人主張電腦是共用的、對方自己不登出,等於沒有隱私期待。法院不採,理由是那個LINE本來就設有密碼、長時間離開會登出,共用不等於同意查看。判決還寫了一句很重的話:無意間看到的時候,理應立刻把視窗關掉。
三、把手機開著錄音放在座位上、人離開——有期徒刑3月(易科罰金9萬元)+ 手機沒收
這件是職場版本,適用的卻是同一條罪,法院引用的也正是夫妻蒐證的實務見解。被告為了蒐證把手機開啟錄音放在桌上,人外出辦公。法院認定這等於打破時間與空間的距離,對整間辦公室進行數小時監聽。結局更值得看:他拿錄音去告誹謗,檢察官不起訴;他自己這一條,判3個月。
四、帶人進第三者住處拍下裸身畫面——有期徒刑3月(易科罰金9萬元)
一名妻子懷疑前夫與人有染,找了朋友和幾名男子深夜進入第三者住處,拍下兩人未著衣物的畫面,錄到的內容約1秒。法院論以侵入住宅與竊錄身體隱私部位,從一重判有期徒刑3月。
三萬、六萬、九萬,換一場官司要的證據。
難道只有配偶外遇才能成功離婚嗎?張奕晨律師表示:不是的!長期冷暴力跟言語羞辱也可以是離婚的理由。(長期冷暴力、言語羞辱算離婚理由嗎?法院認定的3個關鍵 張奕晨律師:不是只有出手打人,才叫虐待)
委託徵信社的人,最常漏算這一筆
另一件案子,一名母親得知女婿外遇,委託徵信業者把GPS裝在女婿車上,被判罰金1萬5千元。動手的是業者,判決書上的被告卻只有委託人,業者姓名年籍始終不詳,查不到人。手不是你動的,不代表責任不是你的。委託前把業者資料與契約留存,比事後才想起來重要。

鏡頭多拍到一段,價目表會換一張
上面這些適用的竊錄罪,法定刑有徒刑、拘役、罰金三種選擇,法院才判得出罰金1萬5這樣的結果。但新法規新增的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,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,沒有拘役也沒有罰金。多拍到的那一段,會導致你的刑事責任水漲船高。
到底什麼時候可以違法搜證?
張奕晨律師:這樣的問法是非常錯誤的,律師只能客觀幫你分析你的成本,不能告訴你可以違法。如果手上一份證據都沒有,違法取得的那一份是唯一能把你從零變成有的東西,這筆帳確實可能算得過去,然而透過犯罪進行搜證,影響的不只有金錢,還有許多隱形成本。
手上已經有對話截圖、旅館消費紀錄與證人的人,民事上不必拍到床上就能成立侵害配偶權,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親密擁抱、親吻或曖昧對話已足夠。這時候再冒險,多付的是刑責,效益接近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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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沒有要當道德的正義使者,我要當事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、代價是什麽。決定要不要做的不是我,且我縱使知道怎麽做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刑責,我也絕對不會教導當事人違法。」張奕晨語重心長地表示。
【張奕晨律師】簡介
學歷:
高雄中學
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
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
現職及經歷:
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— 家事離婚律師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— 律師
大台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— 法律顧問
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 — 顧問律師
矯正署高雄監獄 — 外聘講師
【離婚訴訟與外遇蒐證,請洽張奕晨律師】
電話:0919-703-760
LINE ID:@520zebse
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: 出軌蒐證的離婚帳單 偷裝GPS、翻拍Line 法院怎麼判?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