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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me 法律

管委會提出住戶擾亂安寧控訴,為何經常敗訴?高雄房地產律師:輸在程序

by 台灣中央傳媒
2026 年 8 月 5 日
0

墨新聞|記者魏思霖/高雄報導

1管委會對經常造成住戶困擾,提出法律控訴,為何經常敗訴?高雄房地產律師:輸在程序

「樓上半夜兩點放音樂、在停車場狂按喇叭,管委會勸了三年,他還是這樣。難道我們只能忍?」

「隔壁堆垃圾、養一堆狗,整層樓臭到不能開窗,報警也只是勸導,然後呢?」

這是社區住戶與管委會最常問律師的問題。多數人以為,房子是人家的,法律頂多罰個錢、發個公文,趕不走人。但事實是: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,真的可以叫一個人搬離自己的家;如果他是屋主,法院甚至可以判他把房子賣掉。

高雄真實案例:從喇叭聲到斧頭,一路打到最高法院

高雄的福懋首善社區大廈某4樓住戶,長期在屋內製造巨大音樂與警報器聲響,還在地下停車場高速駕駛、任意鳴按喇叭。管委會依區權會決議訴請強制遷離,並完成強制執行,把人請了出去。

事情沒有結束。他在被遷離前不但沒收斂,還被監視器拍到持斧頭揮砍安全梯的木質扶手;遷離之後,還藉著「回大樓拿信件」的機會,故意在停車場連續狂按喇叭。社區忍無可忍,再度開會決議,這次訴請的是最重的手段,強制出讓,藉助法院的强制力叫他把房子賣掉。

一審、二審都駁回,理由聽起來很有道理:人都已經被趕走了,不會再吵了;回來按喇叭,勸導、報警就好,何必動用最後手段?

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一口氣丟出四個問號:人被遷離,就等於沒有「情節重大」嗎?他一而再、再而三,還能繼續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維持共同關係嗎?不叫他出讓,守得住社區的公共安全與居住安寧嗎?叫他出讓,又真的違反比例原則嗎?案件廢棄發回,更審法院重新認定後改判:房子,要出讓。這則判決後來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。

2
只有他不賣、也不辦移轉登記,管委會才能聲請法院拍賣,價金一樣是他的。法律拿走的是『繼續住在這裡的資格』,不是他的財產價值。」

「很多人一聽到『法院叫他賣房子』就覺得太誇張,」張奕晨律師說,「但強制出讓不是沒收。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,屋主可以自己賣、自己拿價金;只有他不賣、也不辦移轉登記,管委會才能聲請法院拍賣,價金一樣是他的。法律拿走的是『繼續住在這裡的資格』,不是他的財產價值。」

法律的兩段式武器:先遷離,再出讓

第一段:強制遷離

符合這三種情形其中一項:

一、積欠應分擔的費用,經強制執行後又再度積欠,金額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(白話說: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,欠到10萬左右就踩線)。

二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被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。

三、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,情節重大。管委會必須先「促請改善」,三個月內仍未改善,再經區權會決議,才能訴請法院強制遷離。

第二段:強制出讓

如果這個住戶就是屋主,管委會可以再依區權會決議,訴請法院命令他賣掉房屋及基地的應有部分。

「條文看起來很兇,但實務上,管委會敗訴的比例並不低。」高雄律師張奕晨點出三個關鍵。

關鍵一:管委會最常輸在「程序」,不是輸在「不夠嚴重」

從統計資料看,與第22條有關的判決全國累計約100件,其中相當比例的駁回,根本不是因為對方行為不夠嚴重,而是敗在程序:沒有留下促請改善的紀錄、沒等滿三個月、區權會的出席與同意門檻沒到、或會議根本沒把「訴請強制遷離」列入議案。依條例規定,區權會決議原則上須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、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。

「存證信函、改善期限、開會通知、簽到簿、會議紀錄。這些看起來最無聊的行政文件,就是官司的地基。」張奕晨強調,「地基沒打好,法官連『他有多惡劣』都不會看,直接程序駁回。」

關鍵二:什麼叫情節重大?居住安寧

「情節重大」是不確定法律概念,也是絕大多數案件真正的戰場。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認定「侵害住戶居住安寧權」幾乎都判准遷離。被認定毀損公共設施的,也幾乎都判准遷離。

「管委會想贏,不要只寫『他很惡劣』,要具體證明:噪音幾點、持續多久、幾戶受影響、報警幾次、分貝多少、有沒有身心科就醫紀錄。要讓法官看到『居住安寧』被實質剝奪。」房地產律師說。

關鍵三:法院會用「最後手段性」再擋一關

即使構成情節重大,也不代表房子就會被判決必須賣掉。法院實務上會以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性去限縮。

高雄地方法院曾審理一起住戶長期在屋內焚香、擲茭,嚴重干擾同層住戶的案件。法院認定確實嚴重違反規約,判准強制遷離,卻駁回強制出讓:只要人搬走、不再住在這裡,就足以達到防止滋擾的目的,沒有必要動用侵害財產權更重的手段。

3
三個門檻-輸的例子

律師給管委會的提醒是:不要一開口就要人家賣房子,法院會覺得手段過重;給被訴住戶的提醒則是:即使行為被認定情節重大,所有權還是有守下來的空間。

管委會不能做的三件事(很多社區都在做)

第一,斷水斷電

水電屬於民生必需,條例並未授權規約以此制裁住戶,這類約定多被認為抵觸法令而無效。

第二,禁止使用大廳、樓梯、電梯

看似只限制共用部分,實際上等於讓其他住戶專用了必經通道,法院曾直接認定無效。但游泳池、健身房、交誼廳這類非必經的休閒設施,規約要禁止違規住戶使用,原則上可以。

第三,用規約排除特定族群

台北曾有一個社區規約禁止住戶收容法定傳染病患,高等法院認為該規約牴觸愛滋條例對感染者居住權益的保障,不得強制遷離。

4
訴訟成功的流程

律師最後提醒「被鄰居折磨到失眠,請開始蒐證,不要只在群組裡抱怨;身為管委會,請把程序走好,不要還沒開始就先輸掉;如果你是被訴請遷離的那一方,別以為『房子是我的,沒人趕得走我』」

【張奕晨律師】

學歷:

高雄中學

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

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

現職:

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— 不動產公寓大廈專業律師
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— 律師

大台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— 法律顧問

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 — 顧問律師

【高雄律師推薦、房地產與公寓大廈糾紛請洽張奕晨律師】

電話:0919-703-760

Line:@520zebse

官網:www.lawyer3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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